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等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经核查,2020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0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且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截止报告期末,除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冯梅、张松柏、沈伟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