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7年07月1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2970         证券简称:东海证券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于2017年7月11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888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东海证券负责持续督导的挂牌公司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

    博雅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秦野控制的2

家企业北京博雅英杰物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物联)、北京沃达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达丰)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多次从公司拆借资金,累计发生额16600.3万元。其中,博雅物联2016年直接或间接拆借博雅科技资金8542.1万元,2017年1-4月间接拆借公司资金7616.2万元;沃达丰2016年直接或间接拆借博雅科技资金442万元,截至2017年5月2日,博雅物联拆借的资金中尚有7304.5583万元未偿还。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时博雅科技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二、信息披露违规

    博雅科技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发生后,未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博雅科技2016年上半年累计发生资金占用6677.1万元,但公司

半年报中称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情况,该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6年1-9月累计发生资金占用8377.1万元,而博雅科技2016

年9月29日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补发)》中仅披露公司存在3000

万元资金占用,该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6年博雅科技累计发生资金占用8984.1万元,而公司2016年

年报中披露公司资金占用金额为8492.1万元,该信息披露不准确。

    博雅科技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博雅物联占用公司资金7506.2万元、沃达丰占用资金442

万元,其中缺少博雅物联2016年占用公司资金50万元,该信息披露

不准确。

    博雅科技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关联担保及财务资助公告》

披露公司向沃达丰拆入437万元,将沃达丰的资金占用行为作为财务

资助事项予以确认并披露,该信息披露不真实。

    三、提前使用募集资金

    2015年3月4日博雅科技董事会审议启动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

行事宜,共募集资金1468.50万元,2015年4月27日博雅科技取得

股份登记函,但博雅科技自4月3日已开始使用募集资金。2015年

11月29日博雅科技董事会审议启动2015年第二次股票发行事宜,

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月26日核准本次股东超200人的发行,该次

发行共募集资金2980万元(另有202万股为非现金资产认购),2016

年6月1日博雅科技取得股份登记函,但博雅科技自4月22日已开

始使用募集资金。

    经核查,博雅科技两次发行均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

此外,博雅科技在取得第二次股份登记函前,于2016年4月22日将

募集资金2980万元全部划转至博雅物联。

    博雅科技未经审议程序向博雅物联、沃达丰拆借资金等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生资金占用事项后未及时信息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等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提前使用募集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东海证券作为博雅科技的主办券商,未能督促博雅科技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章程,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七条的规定;东海证券事先审查了博雅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但未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错误,违反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的规定;东海证券在发现博雅科技存在资金占用行为后未能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现存在其他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及《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东海证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了全面自查,进一步完善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和制度,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券商职责。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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