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合法资质。本所接受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履行见证义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给予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2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14点整在北京比酷天地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齐刚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6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0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4. 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瑜杰: 朱玉栓: 陈 静: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