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酷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7年05月19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319         证券简称:比酷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处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董事长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

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连续二年亏损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6.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

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

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通知股东,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当对外担保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之日起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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