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洁: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版)的公告

2025年03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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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74175        证券简称:中环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票价格,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构建稳定的投资者群体,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公司制订了《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
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
价:

    (一)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
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或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1%(孰低),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2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60%或不超过 3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4、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

  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股份的计划。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交所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5、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公司股份;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内,公司每期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
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5、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

  6、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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