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退(002220)公告正文
深交所:关于对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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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年01月19日
关于对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 18
号万达大厦 21 楼。
经查明,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承运投资持有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股份 109,162,400 股,占天宝食
品总股本的 19.94%,为天宝食品控股股东。2016 年 11 月 7 日,承
运投资将其持有的天宝食品股份 600 万股质押给东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2017 年 11 月 7 日,上述质押股
份到期,承运投资未能还款发生逾期违约;2017 年 12 月 4 日至 12
月 5 日,东莞证券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天宝食品股份 57 万股,成交金额 411.54 万元。承运投资作为天宝
食品控股股东,在已知其质押的天宝食品股份发生逾期,且将被东莞证券强制平仓的情况下,未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所认为,承运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7 条、第 4.2.20 条
的规定。
鉴于承运投资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承运投资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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