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中证农业主题A
(01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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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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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1日
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0
十五、禁止行为......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33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6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辰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4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0794.7954 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农业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农业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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