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ETF(159841)公告正文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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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1日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要提示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62
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正式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本基金通过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 T 日可竞价
卖出,T+1 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 ETF 份额或大宗卖出。办理场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
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场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本基金暂时不开通场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业务,若基金管理人日后开通该申赎模式的,将提前发布公告,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即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
(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 50 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
(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 只,则分别按照证券的日均成交金额、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额排名后 10%、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到
98%以后的证券,并且保持剔除后证券数量不少于 50 只;行业内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
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当样本量在 10 只(含 10 只)至 50 只之间,单
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5%;当样本数量在 50 只(含 50 只)至 100 只之间,单个样
本权重不超过 10%;当样本数量在 10 只以下,则不设权重限制。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次更新主要依据《关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修订。
目 录
一、绪言 ......8
二、释义 ......9
三、基金管理人 ......15
四、基金托管人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十一、基金的投资 ......57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64
十三、基金的业绩 ......69
十四、基金的财产 ......7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7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二十、风险揭示 ......8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3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5
二十七、备查文件 ......146
一、绪言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及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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