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四方达 > 四方达-公告正文
四方达: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1日
当前第1 上一页 下一页 2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与寿丰街交叉口凯利国际中心A座14层 电话/传真:0371-5591 3339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14G20240056-02号 致: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5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2 月 22 日 , 公 司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发布了《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3,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附件等,并通过与股东大会通知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拟审议议案。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3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 14:30 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 州片区(经开)第十大街 109 号四方达四楼会议室召开。 5.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025年3月11日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大街109号四方达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方海江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6,480,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6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5,923,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9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556,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172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250,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6%。 2.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526,90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272%;反对714,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292%;弃权239,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297,01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2910%;反对714,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5283%;弃权239,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80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2,78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6888%;反对911,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242%;弃权182,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8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56,11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5952%;反对911,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5021%;弃权182,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02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方海江、方春凤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魏俊超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2025-03-12 05:59:26 来自 浙江
浪费时间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四方达 300179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四方达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四方达特色数据
更多>>
  • 股东大会于2025-04-22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 公司投资2025年03月28日公布截止2024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2家公司,共计577.75万元,本报告期内损益-74.73万元
  • 公告2025年03月28日发布《四方达: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等38条公告
  • 股东户数2025年03月28日公布截止2025年02月28日股东户数35636户,比上期减少2886户
  • 股东户数2025年03月28日公布截止2024年12月31日股东户数38522户,比上期增加12268户
四方达财务数据
更多>>
四方达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12-31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付玉霞9.13%
  • 2方海江8.92%
  • 3傅晓成3.64%
  •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23%
  • 5银华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A-银华基金国寿股份成长股票型组合万能A可供出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11%
  •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88%
  • 7邹淑英1.55%
  • 8黄荥军1.54%
  • 9李新勇1.36%
  • 10邹桂英1.04%
四方达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人造聚晶金刚石烧结体、人造金刚石复合片、立方氮化硼烧结体、立方氮化硼复合片、人造金刚石制品及立方氮化硼制品的研制、开发、生产与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凭证),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金属制品及零件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超硬材料相关技术咨询与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制造业、商业、房地产、金融业、服务业、技术贸易、文化教育、广告、探矿、采矿业的投资。

题材要点 详细>>
  • .超硬材料及其相关制品
  • .超硬材料行业
  • .产业配套优势
  • .研发创新优势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