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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红: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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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23 证券简称:一品红 公告编号:2025-014 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2025 年 3 月 3 日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28 元/份 本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及数量:向符合条件的 3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5.18 万份股票期权 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3月3日为授予日,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不超过765.2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169.2766 万股的1.694%。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353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下属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股票期 占授予总量 占草案公告 姓名 职务 国籍 权数量 的比例 时总股本的 (万份) 比例 杨文谦 核心骨干 美国 29.00 3.79% 0.064% 核心骨干员工(352 人) 736.20 96.21% 1.630% 合计 765.20 100.00% 1.69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7.28 元/份。 6、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 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批次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 公司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第一个 1、以 2023 年为基准年,公司 2025 年考核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行权期 2025 年 32%; 2、2025 年新获批一个创新药 IND(临床试验申请); 3、2025 年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数量不少于 10 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第二个 1、以 2023 年为基准年,公司 2026 年考核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行权期 2026 年 52%; 2、2026 年新获批一个创新药 IND(临床试验申请); 3、2026 年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数量不少于 10 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第三个 2027 年 1、以 2023 年为基准年,公司 2027 年考核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行权期 75%;2、2027 年新获批一个创新药 IND(临床试验申请); 3、2027 年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数量不少于 10 个。 注:①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②根据经审计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考核利润基数为45,201.13万元。 业绩考核目标中的“考核利润”=归母扣非净利润+研发费用-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其中“归母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该考核年度内所有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研发费用”和“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以公司经审计后的报表数据为准。 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不合格四个档次,考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较好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90% 75% 0%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2月20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2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4、2025年3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 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权益的 2 名激励对 象因工作变动已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经调整,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353 名调整为 351 名;授予股票期 权数量由 765.20 万份调整为 765.18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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