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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达环保: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LawOffices(ChongQing) DeHeng Law Office FL24,Tower A,Guohua Financial Center,NO.9 Juxianyan Plaza Jiangbeizui Jiangbei Distric, Chongqing, China 400024 Tel: (86-23) 63012200 Fax: (86-23) 63012211 www.dehenglaw.com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长春 天津 大连 长沙 武汉 沈阳 西安 济南 杭州 郑州 重庆 乌 鲁 木 齐 福 州 南 京 成 都 昆 明 合 肥 太 原 苏 州 珠 海 温 州 无 锡 东 莞 三 亚 宁 波 石家庄 南宁 南昌 银川 厦门 西咸新区 香港 海牙 纽约 巴黎 迪拜 布鲁塞尔 硅谷 阿拉木图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2024【15G20240333-00001】号 致: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陆野律师、李璨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有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30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14时30分在公司十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8,516,4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亦受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3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数据,以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9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905,1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47%。以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东身份及出席会议、投票表决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80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8,888,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3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79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905,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47%;该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两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事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验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情况表。 根据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及增加2024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代表股份总数341,533,307股。 表决结果:同意78,127,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59%;反对5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0%;弃权196,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44,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16%;反对5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1%;弃权196,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3%。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特许经营公司投资平圩电厂四期2×1000MW机组烟气治理特许经营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代表股份总数341,533,307股。 表决结果:同意78,390,6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92%;反对38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4%;弃权股117,00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07,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03%;反对3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8%;弃权117,001,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9%。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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