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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5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或“公司”)委托,指派沈诚、朱怡静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本所律师”)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上述规定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 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披露材料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汇总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经办律师;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定义、简称如未特别说明,与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6 月 2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24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4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转发 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宜市国资考核〔2024〕5 号),宜昌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4.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4 年 8 月 12 日,根据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 6.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147.6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 万股,因而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 97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1,147.60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 1.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因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康坤等3人离职、邹龙等36人发生工作调动等,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88,000股。 3.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规定,康坤等 3 人离职的,因当前公司股票 市价高于 15.41 元/股,故回购价格为 15.41 元/股;邹龙等 36 人发生工作调动的, 回购价格为 15.41 元/股。 4.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次会议资料,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4.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申请办理相关 股份注销、减资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2025 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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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38.70%
  •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40%
  • 3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邻山1号远望基金3.34%
  • 4文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LIBRARY GROUP VOLUME I-QFII1.38%
  •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23%
  • 6科威特政府投资局-自有资金1.05%
  • 7瑞银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瑞银卢森堡投资SICAV0.73%
  •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61%
  • 9中信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0.61%
  •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53%
安琪酵母核心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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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饮料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肥料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工业酶制剂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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