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1 股票简称:华锡有色 编号:2025—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增设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矿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铜矿矿业分公司”)名下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49 号)核准,公司 2023 年 4 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共计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187,541 股,发行价为 14.9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87.13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
行 费 用 合 计 人 民 币 7,006,915.62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92,993,071.51 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3 日,已经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大信验字[2023]第 29-0000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锡矿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账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元)
类别
广西华锡有色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12101040053698 专户 3,136,152.67
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南宁南湖支行
广西华锡矿业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12101040053912 专户 273,085,270.68
限公司 公司南宁南湖支行
合计: - - - 276,221,423.35
三、本次增设和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说明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
过《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增设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
案》,同意在铜矿矿业分公司名下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把华锡矿业
名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转入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将华锡矿
业名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并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次新增和注销部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相关协议及文件、与开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
公司在铜坑矿业分公司设立 1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用于募投项目“广西
南丹县铜坑矿区锡锌矿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把华锡矿业名下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转入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将华锡矿业名
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状态
类别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12101040053698 专户 正常使用
有限公司 公司南宁南湖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 20012101040053912 专户 待注销
公司南宁南湖支行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12101040055040 专户 新设立
铜坑矿业分公司 公司南宁南湖支行
四、本次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铜坑矿业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独立财务顾问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 1: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2 为甲方 1 全资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甲方 1”与“甲方 2”合称为“甲
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存款银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
“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20012101040055040 ,截至2025年3 月21 日,专户余额为
26,722.45871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 向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若以存单方式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存单应当在专户名下且
履行专户监管,当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_刘二东、曾亮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则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网银及纸质版专户对账单,甲方授权乙方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0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则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产生有关的争议由甲方、乙方、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壹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五、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增设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此次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