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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的点评:多元养老产品供给,共筑养老三支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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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2024年10月23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要求,金融监管总局于近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国信非银观点:《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在当前人口老龄化加剧及养老成本上升背景下,为居民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供给,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预计后续相应养老产品供给将显著提升,加大险资对于长债、高分红类等资产的配置诉求。

  评论:

  我国养老体系主要由三支柱构成

  目前,我国建立了以三支柱为主的养老体系。第一支柱为由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金,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通过“现收现付”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础的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主要分为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通过单位或企业发起、机构运作的模式提升职工的养老水平。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愿参保,适用于有经济负担能力和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文化出版类转制事业单位、研究型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单位等,企业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而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公务员的补充养老,具有强制性,主要涵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第三支柱主要由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个人型主要分为具备税优功能及非税优型产品,其中税优型主要为个人养老金。而商业养老保险则主要指由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集养老规划、账户管理与金融产品于一体,为消费者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养老资金稳健管理服务,主要特点为兼备养老保障及不同年龄段流动性需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商业养老金业务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试点。参与试点的有4家养老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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