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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原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二0二五年第一号) 下载附件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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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原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0二五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31 号)注册,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富国煤炭 A 份额与富国煤炭 B 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富 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煤炭指数,指数简称中证煤炭。指数代码:399998。 标的指数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点。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 制 方 案 及 成 份 股 信 息 详 见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更新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相关信息。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5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53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5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0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5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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