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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庆楼:同庆楼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04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中路同庆楼六楼会议室召开。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2人,代表股份180,486,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57%。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41人,代表股份2,454,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三)根据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五)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注册发行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胡家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刘 闯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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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马鞍山市普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7.55%
  • 2沈基水20.69%
  • 3合肥市同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5%
  • 3吕月珍3.45%
  • 3合肥市盈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5%
  •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49%
  •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睿毅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52%
  •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价值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41%
  •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0.96%
  • 10广发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险-广发基金国寿股份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出售)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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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酒店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水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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