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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世生物:《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8日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董事长为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品牌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二)根据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品牌部共同开展,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要求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品牌部在舆情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和采集。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协同舆情管理工作合作商(若有)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二)分析研判舆情风险。对舆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舆情研判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的处置决策和要求,协调相关方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上证 e 互动平台、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四)跟踪舆情处置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汇报,管理舆情信息工作档案。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上证e互动、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品牌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品牌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品牌部,董事会办公室、品牌部专职人员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由舆情工作组对处置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品牌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发声,做好澄清及信息披露工作,减少误读误判。舆情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及舆情影响程度,通过公司公告、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相应的信息澄清和披露。其中对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舆情信息,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并在必要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汇报; (三)依法维权。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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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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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61%
  • 2王国强8.44%
  • 3刘中华2.48%
  • 4泰州硕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4%
  • 4泰州硕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4%
  • 6杨世刚1.79%
  • 7熊倩1.54%
  • 8王璐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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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由赛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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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租赁,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商务信息咨询,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化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软件开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消毒器械销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院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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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外诊断试剂、配套检测仪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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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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