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斜视诊疗指南(2026年版)
斜视是导致儿童视觉发育障碍的常见眼病。 早期治疗斜视可以有效矫正眼位、 恢复外观, 促进视力发育和双眼视觉功能的建立, 减轻斜视相关心理社会负担, 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为规范斜视的诊断治疗, 制定本指南。
一、 斜视的基本检查
( 一) 询问病史
应询问斜视起病或被发现的时间、 发病形式、 发病规律( 恒定性/间歇性)、 是否伴复视、 异常头位、 斜视在不同注视距离( 远/近) 时的变化、 斜视频率及控制能力。 儿童患者需了解有无相关的发病诱因, 包括母亲妊娠史、 是否早产、难产、 出生窒息或低出生体重等。 获得性或非共同性斜视需重点询问发热、 外伤、 颅脑或眼眶疾病、 甲状腺疾病、 糖尿病、 高度近视、 全身用药及相关诱因。 还应了解既往屈光矫正、 弱视治疗、 近距离用眼情况、 双眼视觉训练及斜视手术史, 并询问家族史。
( 二) 视力与屈光检查
应分别检查裸眼及矫正远、 近视力。 儿童可根据年龄和配合程度选择 E 字视力表、 儿童图形视力表或其他标准化视力检查方法。 无法配合视力表检查的婴幼儿, 可应用瞬目反射、 红球试验和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进行定性评估。 眼球震颤患者检查单眼视力时, 可在非检查眼前加高度正球镜进行雾视, 以尽量减少隐性眼震影响; 伴异常头位者应分别记录偏斜头位和头位正位时的视力。
儿童斜视患者应进行睫状肌麻痹验光。 6 岁以上且不伴内斜视的儿童, 初次验光可选用 1.0%环喷托酯滴眼液, 若检出残余调节较多或屈光度数不稳定, 应改用 1.0%阿托品眼膏或凝胶充分麻痹睫状肌后再次验光。 对于内斜视患儿, 一般采用 1%阿托品眼膏或凝胶充分麻痹睫状肌后验光; 12 岁及以上、 无调节相关内斜视及调节功能异常者, 可酌情使用复方托吡卡胺进行散瞳验光。 所有患者均应常规行外眼、 眼前节、 眼底及眼压检查, 排除器质性病变对诊断和治疗决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