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气候披露新规,正式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气候风险信息
核心观点:
事件:2024年3月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批准气候披露新规,这是SEC对于2022年3月发布的气候披露规范草案后的正式文件的发布。该新规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和注册声明中披露关于业务所面临气候风险的信息,包括解决这些风险和应对极端天气事件可能带来的财务影响的计划,以及在一些特定情境下,公司运营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相比2022年的意见征求稿,新规终稿大幅放松了最初的披露要求。主要体现在最终版本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范畴三排放,并且还对范畴一和二的要求进行了放宽。范畴一和范畴二的强制披露要求将仅适用于大型申报者,且仅当它们被认为具有实质性的时候。对于需要披露碳排放信息的公司,新规还提供了更多缓释时间,允许报告与第二季度财务报告一起提交,而不是与年度报告一起提交。还将披露范围1和2报告的披露时间推迟到2026年,并放宽和分阶段执行要求,这项要求也仅适用于大公司。
SEC新规对不同类型公司进行不同时间节点的强制披露要求,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过渡期。根据要求,大型公司要从2025财年开始披露相关信息,但对定量信息的披露给了1年过渡期,即从2026财年开始要求披露。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顺延一年。
参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TCFD)的披露要求,但更强调实质性。SEC新规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参考框架,即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TCFD)的披露要求,将披露框架拆分为五大模块:在管治(governance)方面,强制披露有关董事会对气候相关事宜的监督情况和管理层在评估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方面的作用。在战略(strategy)方面,发行人需要披露对其业务战略、运营结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气候相关风险,并描述此类风险是在短期(未来12个月)或长期(未来12个月之后)出现。在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方面,发行人只需要披露与重大气候风险有关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流程,并且只有当发行人正在管理某项重大气候风险时,才需要披露如何将此融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目标(targets and goals)方面,发行人也仅仅需要披露已经或有合理可能性对其产生重要影响的气候目标。在温室气体排放指标(GHG emissions metrics)方面,发行人仅仅在范围1或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量具有重要性时,才需要披露此数据。SEC新规更强调重要性/实质性,大量披露要求只有在发行人已经涉及或认为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时才需要披露。
风险提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实施不及预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