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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快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2】11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对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新的关税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方案》主要涉及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的调整,以及部分税则税目、注释的调整等工作,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从2022年的7.4%降至7.3%。
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多双边经贸协定以及我国产业发展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调整方案》,此次调整方案亦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22年转版后首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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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医疗产品、消费品、环境产品、关键零部件暂定税率
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对比2022年的954项商品总数上增加66项,删除2022年进口暂定税率商品535项目。在2023年1020项商品中,较2022年项目比:进口暂定税率保持一致商品404项;新增进口暂定税率商品601项;降低进口暂定税率商品10项;增高进口暂定税率商品5项。另外对2023年新增进口暂定税率商品总计60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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