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002774)公告正文
快意电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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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6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
第七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0、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4、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
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
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面谈/会议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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