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002774)公告正文
快意电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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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6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备案等管理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 5 个交
易日内,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
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
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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