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002774)公告正文
快意电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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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6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
会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统称“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上述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申请文件中所列的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披露,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4、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进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4、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6、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规范
上市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超募资金可按照先后顺序用于以下事项: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贷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公司应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4、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1、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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