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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十五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97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十五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0.281 元/张(含息税) 3、回售条件触发日:2024 年 11 月 19 日 4、回售申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 年 12 月 16 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4 年 12 月 17 日 7、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 8、回售申报期内“鸿路转债”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 9、恢复转股日:2024 年 12 月 12 日 10、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11、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281 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鸿路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鸿路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股票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9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当期“鸿路转债”转股价格(32.44 元/股)的 70%,且“鸿路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现将“鸿路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回售条款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回售价格为“鸿路转债”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申报期首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鸿路转债”第五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8 日的票面利率); t=57(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4 年 12 月 5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0%×57/365=0.281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鸿路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81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25 元/张;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81 元/张;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81 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鸿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2 月 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鸿路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鸿路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鸿路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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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股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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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邓烨芳15.03%
  • 2商晓波12.57%
  •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5.80%
  •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32%
  •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庚小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97%
  •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6042组合2.83%
  •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安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40%
  •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6%
  •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
  •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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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门窗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题材要点 详细>>
  • .钢结构产品制造业务、钢结构配套产品制造业务、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工程业务
  • .钢结构行业
  • .快速交货能力在逐步加强
  • .BIM和焊接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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