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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31日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互 之间的担保由董事会审批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 担保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公司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公司的申请后应 及时对被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 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 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公司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机器设备。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方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 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控 股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公司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认真 履行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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