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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联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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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和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提案内容篇幅较长的,应当单独公告并在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进行索引。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相关提案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 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在计算股东会通知公告日期与现场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 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会事项。提案名称、内容未发生变化,召集人后续准备重新发出股东会通知将其提交新一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提案无 需董事会或监事会再次审议,可直接提交新一次股东会,但董事会或监事会需就提议召开新一次股东会、相关提案提交该次股东会等事项作出相应决议。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在 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股东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召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除索引股东会通知披露情况等外,内容应当与此前公告的股东 会通知一致,包括会议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议案 等关键内容。召集人不得以提示性公告代替股东会通知的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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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盖国内主要汽车产业集群区域的“贴厂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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