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银宝山新 > 银宝山新-公告正文
银宝山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6日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宝山新”)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 出席银宝山新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银宝山新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 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 造基地4号楼 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银宝山新董事长贺飞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银宝山新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1,0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6,390,230 股,占银宝山新股份总数的 41.643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 人,均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银宝山新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9,761,400 股,占银宝山新股份总数的 40.3060%。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0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28,830 股,占银宝山新股份总数的 1.3375%。 (三)银宝山新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 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05,678,130股同意、344,900股反对、367,2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0%、0.1671%、0.177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05,685,830股同意、344,300股反对、360,1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7%、0.1668%、0.1745%。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赖伟坚 经办律师: 戴毅 经办律师: 邓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2024-12-07 23:57:15 来自 湖北
什么法律意见书,我们能看吗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4-12-07 15:19:49 来自 四川
为什么不通知我?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4-12-06 01:05:57 来自 安徽
股东大会为什么不通知我?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4-12-05 23:35:47 来自 上海
我在上市公司财务工作,从银宝山新换会计事务所可以看出这是之前提到的国改重组要提速了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4-12-05 18:47:49 来自 山东
变更会计事务所,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这是要资产审计、重组增发的节奏啊[赞]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2
股友bEfNBB 回复 村里男 : 1月19日盘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山新”或“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透露,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公司拟改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政旦志远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2024-12-06 08:51:00 来自 山东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村里男 : 不必太在意,变更会计事务所,是因为大华所暴雷了。有50家上市公司与大华所解约。正常操作……
2024-12-05 20:42:47 来自 浙江
删除 举报 评论 1
还有3条回复, 点击查看全部
银宝山新 002786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银宝山新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银宝山新特色数据
更多>>
银宝山新财务数据
更多>>
银宝山新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27.58%
  • 2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2.85%
  • 3J.P.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1.64%
  •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0.83%
  • 5徐国新0.65%
  • 6葛志德0.59%
  • 7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0.29%
  • 8陈思钰0.25%
  • 9胡作寰0.20%
  • 9黄福胜0.20%
银宝山新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模具、塑胶、五金制品、电子产品、个人防护用品、玩具、智能家居、智能家电、智能穿戴、智慧机器人与自动化设备的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及相关配附件的研发、销售、售后服务及相关配套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及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模具、塑胶、五金制品、电子产品、个人防护用品、玩具、智能家居、智能家电、智能穿戴、智慧机器人与自动化设备的生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及相关配附件的生产;普通货运。

题材要点 详细>>
  • .汽车模具及汽车部品、通讯及消费电子、高端装备
  • .模具及结构件行业
  • .完善的模具制造标准体系与智能自动化生产开发应用升级能力
  • .具备复合模塑高端模具的设计开发与生产制造能力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