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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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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锐明技术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权益工具为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计 614.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728.0671 万股的 3.4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涉及的 标的股票合计1,155.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6.52%。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 1,769.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9.98%,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137 人,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锐明技术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5.63 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1 特别提示......2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目的和基本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1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7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19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3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26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9 第十二章 附 则......3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 指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锐明技术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 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 本激励计划草案、本计 指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草案 (草案)》 本计划草案摘要 指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下属分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之日止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 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股东会 指 本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号》 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目的和基本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及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制定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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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嘉通投資有限公司25.65%
  • 2赵志坚9.58%
  • 3望西淀6.91%
  •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05%
  • 5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0.91%
  • 6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0.78%
  • 7刘文涛0.51%
  •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47%
  •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九零三组合0.41%
  • 10皮璐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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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含安防设备及系统、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多媒体设备、车载终端设备、监控设备)、智能装备、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车用电气信号设备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设备安装,电子工程和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施工及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电子设备、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安防设备、车载终端设备、软件平台的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自有物业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题材要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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