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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源食品: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3日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决策程序如下: (一)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的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五、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选择受托方; (二) 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并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 负责与受托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签署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 (四) 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跟踪关注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时(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五) 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六) 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审计中心为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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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截止2025年03月21日质押总比例0.36%,质押总股数33.36万股,质押总笔数1笔
  • 股权质押截止2025年03月14日质押总比例0.36%,质押总股数33.36万股,质押总笔数1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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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严斌生26.38%
  • 2严海雁2.82%
  •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33%
  •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庚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28%
  •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庚小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86%
  •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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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杭州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玖誉富春先行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59%
  • 10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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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餐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自动售货机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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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休闲食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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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自主研发创新,快速响应消费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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