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天元股份 > 天元股份-公告正文
天元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7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二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邮编: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15:20 在广东省东莞 市清溪镇青滨东路 1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9 名,代表股份 71,524,81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006%。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71,031,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179%。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64 名,代表股份 493,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27%。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5 名,代表股份 49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2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了《关于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212,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1%; 反对 18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1%;弃权1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6511%;反 对 18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1376%;弃权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211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了《关于 2025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202,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1%; 反对 19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3%;弃权1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6240%;反 对 19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6175%;弃权13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86%。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213,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2%; 反对 17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1%;弃权1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9552%;反 对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2524%;弃权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92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马孟平 经办律师: 侯大林 年 月 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网友评论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加载更多
查看全部评论
天元股份 003003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天元股份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天元股份特色数据
更多>>
天元股份财务数据
更多>>
天元股份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周孝伟12.60%
  • 2东莞市天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31%
  • 3罗素玲2.70%
  • 4东莞中科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67%
  • 5湛江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50%
  • 6邓朝晖1.72%
  • 7罗耀东1.61%
  • 8许建文1.15%
  • 9赵璠0.87%
  • 10珠海横琴乐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72%
天元股份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销售代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题材要点 详细>>
  • .快递电商包装印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势
  • .客户资源优势
最新研报 详细>>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