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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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0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8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9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七、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八、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3、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Fund)”
24、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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