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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7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创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华星创业向控股子公司 HXCY(THAILAND)CO.,LTD.(以下简称“华星泰国”)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开拓泰国当地的通信技术服务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星创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香港”)与其他当地自然人股东合作成立泰国子公司,华星香港持有泰国子公司股权比例为 49%。公司拟向泰国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用于拓展业务。 (一)财务资助对象:HXCY (THAILAND) CO.,LTD. (二)资助方式:由公司和子公司华星香港提供借款。 (三)财务资助金额: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以提供借款时的汇率计算),根据华星泰国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向其提供。 (四)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 1 年,以实际提款日起计算。 (五)财务资助利率及利息支付、本金偿还 1、提供财务资助适用的利率:不低于 5%。 2、利息支付、本金偿还: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六)资金用途:用于华星泰国公司日常经营。 (七)借款的必要性:华星泰国的设立是为了公司与主要客户在海外的业务 合作,有利于公司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本次借款均用于华星泰国公司项目开展和运营,有利于开拓泰国的业务。 (八)审议程序:本次借款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且表决通过,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九)其他说明:本次借款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展开及资金使用,不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HXCY (THAILAND) CO.,LTD.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334/182 村 4 号,邦批亚分区,邦批区,北榄府 10540 成立日期:2024 年 5 月 13 日 营业期限:永久 注册资本:1,000,000.00 泰铢 主营业务:通信技术服务 董事会主席:屈振胜 财务数据:截至 2024 年半年度,华星泰国尚未产生经营数据。 股权情况: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华星创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持股 49%、其他 3 名泰国当地自然人股东各持股 17%。 与公司的关系:控股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且该公司的全部董事会成员、核心管理人员均由公司委派,财务、资金管理由公司负责,公司对华星泰国的经营和决策拥有实质控制权。结合股权情况、实际管理情况,公司实际控制华星泰国,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其他股东的情况:其他股东为 3 名泰国当地自然人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华星泰国其他股东未按照同等比例向其相应提供财务资助。除公司外,其他各个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公司为华星泰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核心管理人员均由公司委派。华星泰国作为公司并表公司,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由公司管理控制,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且公司为华星泰国借款系拓展业务发展战略所需。 华星泰国以不低于5%利率支付资金成本,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华星泰国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财务资助协议 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华星泰国公司在审批的权限内签订借款协 议,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华星泰国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本次为华星泰国提供财务资助能帮助其获得资金支持,有利于为公司 开拓海外市场,加深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 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采取向华星泰国委派董 事、管理层等核心人员进行华星泰国公司的管理,采取保管银行账户等方式来 进行资金监管,泰国公司的利润将优先用于偿还借款的本息。 本次资助对象为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除公司日常经营风险外,存在汇率 波动的风险。 五、审议意见 1、董事会意见 2024年8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被资助的公司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为华星泰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核心管理人员均由公司委派,公司对华星泰国的经营和决策拥有实质控制权。华星泰国作为公司并表公司,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由公司管理控制,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且公司为华星泰国借款系拓展业务发展战略所需。华星泰国以不低于5%的利率支付资金成本,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本次业务合作系公司与主要客户在海外的业务合作,有利于公司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监事会意见 2024 年 8 月 26 日,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认为,本次向华星泰国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业务快速发展,并且可以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向华星泰国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若本次财务资助金额按照最高额 1,000 万元资助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余额 4,02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 7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 公司对星耀智聚的财务资助余额 700 万元发生逾期,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星耀智聚支付相关款项且已经收到支持公司诉请的民事判决书,星耀智聚名下资产的处置正在在走司法流程。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向华星泰国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业务快速发展,整体风险可控,借款利率水平公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宇敏 周楠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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