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百纳千成 > 百纳千成-公告正文
百纳千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17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6 第 0245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6 第 0245 号 致: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委派律师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就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公司的承诺与保证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基于以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情况如下: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 公园 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97,518,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587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4,614,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9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如下: 1. 《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8.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9. 《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年度述职。 以上议案均为需要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第 7 项、第 10 项、第 1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4 至第 11 项议案经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提交述职报告;第 12 项议案 经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1 项、 第 3 项、第 4 项、第 6 至第 9 项议案经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临时议案,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会议通知》的公告。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项颂雨: 孙琦: 年 月 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网友评论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加载更多
查看全部评论
百纳千成 300291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百纳千成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百纳千成特色数据
更多>>
百纳千成财务数据
更多>>
百纳千成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盈峰集团有限公司27.14%
  • 2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6.17%
  • 3刘德宏5.08%
  • 4何剑锋4.40%
  • 5深圳市蓝火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3.21%
  • 6川发(海南)企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1.02%
  • 7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1%
  • 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00%
  • 9胡杰0.75%
  •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31%
百纳千成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电视剧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项目投资管理、策划;体育赛事项目投资、策划;版权代理;组织体育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艺术培训;广告设计制作;舞台设计制作;美术设计制作;资料编辑;翻译服务;摄影;企业形象策划;租赁、维修影视服装、器械设备;劳务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以审核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题材要点 详细>>
  • .影视、营销和动漫
  • .影视行业
  • .产业链整合优势
  • .资源协同优势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