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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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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 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供任何资助。 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的其他权利。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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