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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3日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19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贵 漏和误导之处。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1月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并于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2025年1月23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77,179,4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031%。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2,96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7,922,40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43%。(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9,100,317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股数 议股东所 股数 议股东所 股数 议股东所 (股) 持有效表 (股) 持有效表 (股)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关于<2025 年 1.00 员工持股计划 177,705,505 99.8781% 213,100 0.1198% 3,802 0.0021% (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 年 2.00 员工持股计划 177,705,505 99.8781% 213,100 0.1198% 3,802 0.0021% 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 3.00 事会办理 2025 177,704,805 99.8777% 213,100 0.1198% 4,502 0.0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魏天慧 王翠萍 袁宇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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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售解禁日2025年05月20日预计有41000000股可流通上市
  • 预约披露日2024年年报预约2025年04月01日披露
  • 股权质押截止2025年03月28日质押总比例6.75%,质押总股数2490.00万股,质押总笔数2笔
  • 股权质押丁彦辉自2025-03-25起质押2490万股,占所持股比例为19.97%,占总股本比6.75%,累计质押2490万股,占所持股...
  • 股权质押丁彦辉于2025-03-26解除质押3739万股,占所持股比例为29.99%,占总股本比10.13%,剩余质押2490万股(该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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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邓江波26.33%
  • 2丁彦辉13.39%
  • 3任永红5.64%
  • 4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明曦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69%
  • 5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1.67%
  • 6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1.12%
  •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0.76%
  • 8平安资管-工商银行-鑫福37号资产管理产品0.61%
  •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29%
  • 1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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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LED电子显示屏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销售(以上不含禁止、限制项目);电子设备及自产产品的安装、维护、技术咨询、租赁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节能项目设计、技术咨询与服务;广告发布;会务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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