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湃科技(300530)公告正文
领湃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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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QIYUANLAW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Tel:(0731)82953778
Fax:(0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
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站”)(http://www.szse.cn,下同)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 日下午 15:30 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
洲工业园工业大道 10 号领湃科技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14,709,3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544%。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13,999,4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415%,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70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2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有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中小股东 79 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709,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2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5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46%;反对 1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5%;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5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945%;反对 1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02%;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3%。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61,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38%;反对 1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3%;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989%;反对 1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259%;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3%。
根据投票结果及本所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做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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