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ST普利 > *ST普利-公告正文
*ST普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0日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 03012号 致: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普利制药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并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普利制药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普利制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普利制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普利制药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2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其他事项、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3 月 3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4:30,会议 地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 2 号,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3 月 10日 9:15 至 2025 年 3 月 10日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2025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 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 2 号,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普利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上述提案 1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上述提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普利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普利制药《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截至 2025 年 3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99 人,代表股份 195,629,02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81,753,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22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1 人,代表股份 13,875,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7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3 人,代表股份 13,886,26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1 人,代表股份 13,875,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706%。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普利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157,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94%;反对 8,178,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06%;弃权 293,5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1%。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414,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906%;反对8,178,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955%;弃权 293,5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39%。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普利制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马宏利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沈倩雯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罗小杭 年 月 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2025-03-11 02:30:52 来自 广东
平安无事就好。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5-03-10 20:46:30 来自 安徽
继续涨涨涨,退市前必有回光返照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1
*ST普利 300630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ST普利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ST普利财务数据
更多>>
*ST普利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范敏华10.94%
  • 2朱小平9.17%
  •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06%
  • 4陈保华0.75%
  • 5蔡昌俊0.74%
  • 6石惠芳0.64%
  • 7靳彪0.45%
  • 8何敏0.44%
  • 9李勤俭0.43%
  • 10傅建忠0.42%
*ST普利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兴办工厂,西药原料药、中间体和制剂、中成药、药用辅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卫生及医药信息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题材要点 详细>>
  • .药物研发、注册、生产和销售
  • .医药产业
  • .产品品种优势
  • .产品剂型优势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