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300675)公告正文
建科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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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2日
证券代码:300675 证券简称:建科院 公告编号:2025-009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要求,变更有关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相
关内容,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相应变更会计政策,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证券代码:300675 证券简称:建科院 公告编号:2025-009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无影响,也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2 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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