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永福股份 > 永福股份-公告正文
永福股份: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8日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永福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永福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 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永福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永福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由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10 月 24 日,永福股份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福州市 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 3 号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06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永福股份董事长林一文先生主持。 4.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永福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永福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决定召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永福股份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8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1,189,875股,占永福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992%。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永福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以现场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1,016,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4%; 反对 1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弃权 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1,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177%;反对 1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97%;弃权 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2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永福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董龙芳 经办律师: 黎婷婷 年 月 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2024-11-10 05:26:30 来自 辽宁
发布了个看了个寂寞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永福股份 300712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永福股份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永福股份特色数据
更多>>
永福股份财务数据
更多>>
永福股份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福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4.75%
  • 2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96%
  • 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81%
  • 4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5%
  • 5元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0.97%
  • 6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63%
  • 7邵仕霞0.51%
  • 8傅家强0.43%
  • 9林文福0.42%
  • 10方步思0.40%
永福股份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种设备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质勘查;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节能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地理遥感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题材要点 详细>>
  • .电力能源系统集成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
  • .电力行业
  • .机制优势
  • .资质优势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