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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天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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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 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质询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为全体监事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未愈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 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资源的情况; (十一) 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监事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 理信息等资料,确保监事及时、全面掌握公司财务和经营信息,有效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公司财务; (二) 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 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三) 对于需要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 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同时担任执行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信息传递、 日常联络等工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督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督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或者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特殊事由,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邮件 等通讯方式召开,或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 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包括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及会议形成的决议(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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