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 发起 设立 方式 设立 ,由 有限责 任公 司 整体变 更为 股份 有限 公司 ,在池州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3637907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ctBlu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玉镜路 12 号。邮政编码:247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
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研发和产业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
品,致力于降低发动机的污染排放,满足日益提升的环保要求;通过技术领先、性价比优的产品,服务于产业升级,提升空气质量,造福人类健康,引领环保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
治服务;矿山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保护监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船舶改装;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修理;摩托车零配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研发;汽车
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进出口代理;电池销售;电池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 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合成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源再生利用技术 研发;再生资源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节能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1 刘屹 32,308,572 53.84762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2 ZHU QING(朱庆) 11,629,524 19.38254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3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 6.8556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有限公司 4,113,360
4 池州南鑫商务咨询 5.6772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企业(有限合伙) 3,406,320
5 朱弢 2,258,160 3.7636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6 朱志强 2,032,344 3.38724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7 姜捷 1,800,000 3.0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8 沈志彬 564,540 0.9409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9 汪涛 564,540 0.9409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10 梁水生 480,000 0.8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11 吴勇 420,000 0.7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12 戴恒荣 300,000 0.5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13 珠海康远投资企业 0.1044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有限合伙) 62,640
14 贾良文 60,000 0.10 净资产折股 2015.11.06
合计 60,000,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