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恒辉安防 > 恒辉安防-公告正文
恒辉安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0日
当前第1 上一页 下一页 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9666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10303 号 致: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召开。德恒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刘桢一律师、许闻悦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如东县经 济开发区金沙江路 128 号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咸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78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50%。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34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21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8%。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以现场或通讯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4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100,7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3,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2024-12-09 18:48:53 来自 广东
回购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回购票的用途、回购数量,咋不公布呢?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文彩飞扬 : 又买了个回购票,烦死了。前几天买了二只定增和一只减持股,割肉了。
2024-12-09 19:14:27 来自 广东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恒辉安防 300952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恒辉安防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恒辉安防特色数据
更多>>
恒辉安防财务数据
更多>>
恒辉安防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12-02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南通钥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8.23%
  • 2孙小敏3.21%
  • 3江天敏1.98%
  • 4罗辉1.87%
  • 5高军1.75%
  • 6叶雨虹1.57%
  • 7上海泽雅实业有限公司1.45%
  • 8中国工商银行-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18%
  • 9深圳大华信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信安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0%
  • 10毛月钢1.07%
恒辉安防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特种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含手套、服装、鞋帽)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石墨烯超纤维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题材要点 详细>>
  • .手部安全防护用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纺织业
  • .研发和技术优势
  • .产品系列布局优势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