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301308)公告正文
江波龙: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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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1日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
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ESG管理委员会和ESG执行小组。ESG管理委员会负
责制定公司ESG战略规划及长期目标,审阅ESG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以及监督ESG执
行小组的工作进展及成果。ESG执行小组负责落实、协调、统筹、组织及推进各项ESG
工作任务的执行。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关注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ESG)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战略发展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中ESG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略、社会战略、治理战略等;
(六) 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 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评估公司总体ESG绩效并提出相应建议;
(八) 审议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报告及其他与ESG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与ESG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
前提下,可以以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
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包括邮寄、传真、电话及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以前述方式召开的,委员口头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且同意的委员人数满足本制度规定的,则相应议案即时生效。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和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本工作细则执行后,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自动失效。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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