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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助手: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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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公允的 反映会计处理事项,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在政府有关法规条款发生调整时和公司内控 管理需要时,可及时修订或以补充规定说明。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即在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资金管 理、统一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 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财务机构设置 (一)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财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 1、公司总部设立财务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工作。 2、各分子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置财务负责人。如果分子公司规 模较小、业务较为简单、不便于设置财务机构和配置财务人员的,可由总部财务机构负责其财 务工作。 (二)财务部是集资金运筹、会计核算、成本管理分析、财务人员管理等为一体的财务管 理机构。可对所属企业资金进行统筹管理,统一管理其资金筹集与资金使用。 第五条 财务人员配置 各级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财务人员,设置财务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财务工作岗位以岗定人、定岗、定编,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能分开,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一)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责任主体,对公司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对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设财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聘任。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所属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总部统一委派。 (六)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 各级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列席所在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参加经营班子会议,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六)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并缴纳各项税费,做好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所在单位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八)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九)管理和监督所属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外部监管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务机构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人员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资金业务负责人及出纳等职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从事出纳工作;财务负责人不能同时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同时担任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总部财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业务、财务内控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的监督、检查,以规范财务工作行为,有效降低财务执行风险。 第十条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准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流程,运用适宜的财务管理方法和掌握的会计信息,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服务。 (六)保守公司财务信息及商业机密,除法律规定或者公司授权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财务信息。 (七)各级财务人员必须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化,严禁隐瞒或上报虚假信息。 (八)自觉接受内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按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降职、调离等惩罚性措施,如触犯法律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的刑事、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培训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学习型的组织和高品质、高效率的团队,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更新与扩充知识与技能,储备财务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专业知识、税务法规知识、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生产业务流程等。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 (一)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尽可能处理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编制移交清册。 (二)办理移交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逐项清点,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负责人监交。 (四)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所有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五)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并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账册,进行 会计核算、计量和报告,及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结合公司业务类型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遵循统一的会计核算原则,保证会计核算规范有序,提高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各项监管规则及指引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 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母公司保持一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 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 当企业赖以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 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在统一的财务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充分利用财务信息系统的 财务共享、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并报表、决策支持等功能为经营管理提供财务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财务信息化系统的权限管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主要内容 第一节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合理使用、减少占压、加速周转、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确保资金收付及时,实现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营运良性循环,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切实防范资金运营中的风险。 (三)严格遵守公司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付等违规事项。 (四)岗位分工与职务分离。涉及货币资金管理的不相容职务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管理执行“四不准”,即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 储蓄;不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收款不入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违规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日限额库存现金使用不超于 5 万元,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超限额使用 时需有管理层特别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了规定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均须通过银行办理结 算。银行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用、闲置不用的银行账号应及时注销。公司开户与销户管理均应严格按照开户与销户的业务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银行预留印鉴章、网银盾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离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章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等银行支付凭证上盖章。 第二十五条 票据管理 (一)公司使用的票据包括支票、电汇单、银行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实行专人负责、集中保管,设立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购买、使用数量和起讫号码,对票据购买、领 (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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