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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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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 鉴于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是一 家依照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 MSCI 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 MSCI 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 据贴 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 府债 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兑 换; 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 汇担 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 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 见证 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 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 地法令可发 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托管人和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1)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8)、(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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