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
安股份”)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与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资本”)、开化县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华控”)、浙江建德经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经开”)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浙江新安财通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基金合计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9,250万元,占本基金份额的37%。本基金由财通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开化华控直接持有本公司1.68%的股份,同时也是直接持有本公司5.06%股份的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自董事会审批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的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及已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开化华控未发生关联交易,与不同关联人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风险提示: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等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
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整体盈利能力,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投后管理能力,依托公司产业链及产业生态,投资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公司与财通资本、开化华控、建德经开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签署合伙协议,本基金由财通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投资基金将围绕公司产业链及产业生态领域,投向包括但不限于硅基新材料、磷基新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半导体材料及新装备、合成生物、新能源、智能制造、数字经济、开化县和建德市重点布局产业项目及其他市场化股权项目,具体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为准。
本基金认缴出资额共计人民币 25,00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9,250 万元,占本基金份额的 37%。本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本次交易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 8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董事余成根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自董事会审批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的过去 12 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及已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开化华控未发生关联交易,与不同关联人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因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开化华控直接持有本公司 1.68%的股份,同时也是直接持有本公司 5.06%股份的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开化县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DJMA508
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29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华埠镇龙港路 1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国控大楼 5 楼 5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航航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信状况:开化华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情况:开化华控持有本公司 22,650,056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8%。持有本公司 5.06%股份的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开化华控的控股股东。
三、合伙企业其他合作方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29849640W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编码(暨登记编号):PT1900031580
成立日期:2015 年 3 月 24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142 号
法定代表人:官勇华
注册资本:17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务咨询。
资信状况:财通资本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情况:财通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
公司名称:浙江建德经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7WN8PXA
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8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横山社区横山路 52 号
法定代表人:许林海
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主要股东:建德经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飞行训练;通用航空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露营地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会议及展览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科普宣传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物业管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信状况:建德经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情况:建德经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四、拟投资设立产业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浙江新安财通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二)基金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三)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财通资本
(四)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江滨中路得阳大厦 5 楼(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五)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六)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合伙期限为准)
(七)基金存续期限:本基金自管理人签发基金成立公告之日起成立,存续 期限 7 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存续期限相应延长。
(八)投资期限:本合伙企业投资期为 4 年,退出期为 3 年,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基金期限可延长 2 年。投资期自各合伙人冷静期满经回访确认后,管理人 签发基金成立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基金规模:25,000 万元人民币
(十)基金合伙人名称及拟认缴出资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
(万元) 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执
1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行事务合伙人/ 3,750 15%
基金管理人
2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250 37%
3 开化县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 24%
4 浙江建德经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 24%
合 计 25,000 1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均尚未实缴。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费
由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按本条约定收取管理费。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运营 存续期内应按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按基金总实缴出资额的 1%/年提取管理费(总实缴出
资额发生变化的,按天数分段计算,但合伙企业投资期内如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 配本金的,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并不因此而调减);
2、退出期按照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总额的 1%/年收取管理费;
3、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清算期自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解散 并进行清算的决议之日起计算;
4、合伙企业运营当年的管理费(即首年管理费,首年管理费按实际管理天
数(从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截止日的次日起到该年度 12 月 31 日止)/365*1%*
总实缴出资额计算)于各有限合伙人第一期出资款实缴完成后 10 日内,由合伙
企业向管理人支付,之后各年度管理费于每年的一月份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合伙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年度管理费的,则管理费应先予计提,在合伙企业获得投资收益后再行支付。
(二)出资安排
1、合伙人共认缴基金出资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在投资期内分期实缴到位。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本基金首期资金到位 2 亿元,并在募集账户开立完毕、管理人书面通知缴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实缴到位。在首期资金投资达到 75%时,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书》,要求各合伙人完成基金剩余 5000 万元资金缴款。
3、有限合伙人开化华控和建德经开在新安股份实缴出资到位后进行实缴出资。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安排,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每位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上记载的出资日当日或之前,按照当期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基本协议约定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其认缴的各期资金支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募集账户。
5、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在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之上设定质押。
6、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企业债务仅包括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经营性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长期借款或资金拆借。
(三)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