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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科技:关于2024年度预计担保事项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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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37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序号 被担保人名称 简称 与公司的关系 1 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伊品生物 公司控股子公司 2 伊品亚洲有限公司 伊品亚洲 公司控股子公司 (Eppen Asia Pte. Ltd. ) 3 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伊品 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保人名称: 序号 担保人名称 简称 与公司的关系 1 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伊品生物 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品 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 额折算人民币 36,115.56 万元。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86,634.34 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风险提示: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 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286,634.3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37.91%。敬请投资 者注意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 议案》,并已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9)。 公司2024年二季度新增签署担保合同金额折算人民币36,115.56 万元,实际使用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具体如下: 被 担 实际 担保 被担保方资 是否 担 保 签约融资机构 合同担 使用 预计 担保 产负债率 有反 保 人 保金额 额度 有效 方式 (截至2024 担保 人 期 年3月31日) 伊 内 品 蒙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 5000 5000 连带 生 古 回族自治区分行 万元 万元 3年 责任 49.29% 否 物 伊 保证 品 伊 伊 The Hongkong and 连带 品 品 Shanghai Banking 1700万 0 3年 责任 65.20% 否 亚 生 Corporation 美元 保证 洲 物 Limited 黑 伊 龙 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9000 5000 连带 江 生 有限公司大庆杜蒙 万元 万元 3年 责任 56.32% 否 伊 物 支行 保证 品 注:担保金额折算汇率以2024年6月28日的汇率计算:1美元=7.1268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7508102806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 注册地址:宁夏永宁县杨和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49,152.3071 万元 经营范围: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配合饲料、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药、有机肥、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矿物质肥料、化肥、植物促生产剂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加工、销售;农业技术推广及服务;氯化钾、硫酸铵销售;铁路运输服务;粉煤灰及煤炭(动力煤、精煤、末煤)销售;粮食、种子的种植、收购、加工及销售;进口、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相关技术;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资产总额 613,563.65 万元, 负债总额 305,939.99 万元,资产净额 307,623.66 万元。2023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 544,318.76 万元,净利润 31,671.31 万元。 截至 2024 年 3 月31 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618,846.80 万元, 负债总额 305,048.69 万元,资产净额 313,798.11 万元。2024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134,608.49 万元,净利润 6,174.45 万元。 (二)伊品亚洲有限公司(Eppen.Asia.Pte.Ltd) 成立日期:2017 年 9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闫晓林 注册地址:10AnsonRoad,#18-08InternationalPlaza,Singapore079903. 注册资本:100 万美元 经营范围:无主导产品的多种商品的批发贸易、一般批发贸易(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其他控股、公司投资控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31,525.69万元,负债总额13,535.50万元,资产净额17,990.19万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365,023.21 万元,净利润5,076.95 万元。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54,647.59万元,负债总额 35,631.03万元,资产净额19,016.56万元。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06,799.29万元,净利润997.11万元。 (三)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5月5日 法定代表人:詹志林 注册资本:115,000万元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县德力戈尔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 115,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产、销售:赖氨酸、苏氨酸、色氨酸、丙氨酸、硫酸铵、戊二胺及戊二胺制品、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玉米淀粉及副产品、谷物胚芽、有机肥料、土壤调理剂, 粮食收购、加工及销售,粉煤灰的销售,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361,307.86万元,负债总额 202,616.87万元,资产净额158,690.98万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406,725.91万元,净利润2,974.01万元。 截至 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378,773.02万元,负债总额213,310.55万元,资产净额165,462.46万元。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94,946.28万元,净利润6,771.4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开发银行5000万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借款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4)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认可展期无需取得其同意,保证人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汇丰银行1700万美元担保业务 1.合同各方: 债权人: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债务人:伊品亚洲有限公司(Eppen Asia Pte. Ltd.) 保证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在融资文件项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币种的全部金钱性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债务人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 (2)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该等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 (3)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4.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是担保全部担保款项的一项持续性保证。保证人保证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该等担保款项,无论该等要求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或之后作出。就每一保证人而言,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任何担保款项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担保款项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且如果银行根据第5.5条:“如果因任何有关无偿债能力、破产或清算的任何法律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付给银行的有关担保 款项的任何款项应被退还,银行应有权执行本保证书犹如该等款项从未被支付”退还担保款项,则与该退还的担保款项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款项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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