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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股份: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8日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对舆情工作组负责,同时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证券部作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上报,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反应。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 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统一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公司证 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及时上报当地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所属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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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10-09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03%
  • 2青岛钧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3.58%
  • 3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6.42%
  • 4青岛恒荣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68%
  • 5连云港市嘉瑞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4.67%
  • 6青岛上瑞商业有限公司4.65%
  • 7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58%
  • 8李林2.94%
  • 9王维平2.90%
  • 10青岛海太兴机械有限公司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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