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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股份:嘉华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6月07日
证券代码:603182 证券简称: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4 - 2024/6/17 2024/6/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4,55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5,82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4 - 2024/6/17 2024/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待 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635-2909010 特此公告。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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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20:41:34 来自 浙江
有什么用,万里扬10派3元,现在才5元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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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建新1 : 万里扬送转两次
2024-06-07 08:20:06 来自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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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19:57:21 来自 山西
跌成这B样了舍得出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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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18:03:51 来自 福建
年化分红率高于银行三年定期利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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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股份 6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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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山东海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民韵嘉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42%
  • 2杭华6.82%
  • 3孟海东4.81%
  • 4邵金才4.30%
  • 5耿波3.06%
  • 6贺兰芝2.58%
  • 7习文社1.93%
  • 8邵海燕1.72%
  • 9王新丽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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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20371-2016)、大豆油(GB1535)生产、销售;大豆购销;吹瓶生产、销售;大豆膳食纤维、低温豆粕、大豆磷脂、低温脱脂白豆片、大豆多糖、大豆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含茶制品的代用茶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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