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洗霸)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海洗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调整有关的事项。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1.95元/份调整为 11.88元/份。
3、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所致,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24年 4月 18日,公司披露《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5,395,99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277,719.51(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4年 4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1.95元/份调整为 11.88元/份。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徐辉
王安荣
单位负责人:
聂卫东
二〇二四年月日